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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4 | 应当被判死刑的,是死刑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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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死刑 

死刑是人类不成熟期对自我生命可能产生的罪恶的恐惧

死刑的哲学反思:

死亡意味着什么?人的生命是否具有至上的性质?天赋人权是高于国家和司法权力的一种信条人权的第一个权利与此密不可分,那就是对生命本身的尊敬。每个人都享有这个权利,犯罪的人,他自己不尊重这种权利。但一种民主的法律,必须要尊重这个权利,不管罪犯尊不尊重。是否杀人,这是国家和罪犯的区别。最绝对的权利,就是国家要尊重人的生命,敬畏人的生命。

死刑的政治学反思:

死刑的本质是一种国家主义的崇拜。一个现代国家,需要死刑作为一种日常的献祭吗?死刑与政治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如何?死刑是专制国家的一个永远的记号,因为死刑肯定了国家对于公民的绝对权力,反复地肯定。“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也不能把活人变成死人”。

死刑的神学反思:

如果你信仰上帝,你可以把这个起点改为,生命是上帝给予的,也只有上帝才能收回。“将一个人处死,就是否定他有重新做人的可能;对基督徒来说,就是怀疑‘宽恕’的强大力量,就是否认‘救恩的普遍性’与‘重生的可能性’。”所以主教们说,“社会,即使是经过正规的审判,也不能以一个人有罪为借口而处分他的生命。生命权是绝对的,死刑是无视人的血肉生命的一种极端形式。”

死刑的法律学反思:

美国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特别残酷的刑罚”为依据,判定当时的死刑执行是“特别残酷的刑罚”。

死刑的法律学描述:

在现实中,永远都是“人在审判另一个人”,而不是上帝在审判犯罪的人。人审判人,一定不公正。因此人的司法不具有绝对性,也不应该具有绝对性。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如果人间的司法能够判决死刑,就等于否定了司法的模糊性,也就否定了审判权本身的正当性。没有死刑,司法是可以依据正当程序而成立的,一旦有了死刑,人的司法就不能成立。也可以这么说,人对人的死刑,其实都是一种“私刑”,因为上帝的审判属于上帝,但人间的法庭无法满足公义的绝对要求。通过死刑,人类社会的一切不公正因素都被放大了。

事实上,如果一个法庭对死刑判决的公正与真实没有绝对的确据,却仍然判处被告死刑,这时候,死刑和谋杀就失去了区别。但又有哪个法官敢确信自己的判决绝对公义呢?所以理解死刑的实质,是人审判人、人杀死人,就能回到一个经验主义的常识。人不能杀人,即使是通过法庭。另外,即使是考虑到社会目标,死刑与犯罪率并没有直接关系,这也是各国司法经验的常识。如果法律比以前更尊重生命,社会也会比以前更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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